4月24日,《2022·CF40中国金融改革报告:金融促进高质量发展之路》发布会在北京召开,CF40学术委员会主席、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副院长黄益平在报告中指出,防范风险是金融业永恒的主题,尤其是在当前贸易摩擦、金融制裁以及地缘政治冲突等外部形势日益复杂的背景下,提高金融监管效能、维护国家金融安全更成为新时期实现高质量发展的迫切要求和重要保障。
“我们过去维护金融稳定主要不是靠金融监管,主要是第一靠高速增长,第二靠政府兜底。”黄益平表示,但随着金融规模越来越大,结构越来越复杂,经济向高收入水平收敛的过程中增速开始下行,政府很难对所有的金融风险问题采取兜底的做法,且政府兜底也容易引发更大的道德风险。
报告分析了部分经典风险案例,总结了我国金融监管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并针对性提出如下建议:
加快金融监管的立法和制度建设,明确监管目标与职责,合理区分监管与宏观调控、监管与经济发展、监管与金融行业发展。建议完善金融监管立法和制度建设,考虑将监管部门支持金融部门发展的责任移交出去,并明确行为监管的标准与方法。监管政策的目标应明确为保障公平竞争、保护金融消费者利益和维持金融稳定,而宏观经济波动、金融行业发展或者资产价格水平变化等,不应成为监管部门责任。
提高微观审慎监管标准,加强对金融机构日常业务经营常规化、动态化监管。
建立监管问责制度,加强监管政策的落地与执行,监管政策应随市场情况做出动态、精细调整,明确依法取缔非法金融活动(无牌经营金融业务)的部门和程序。
进一步完善“双支柱”宏观调控框架,明确宏观审慎政策的职责边界和权责划分,不断丰富宏观审慎政策工具箱。一是强化货币政策与宏观审慎政策的协调配合。增强货币政策操作的规则性和透明度,推动货币政策由数量型向价格型调控为主转变。针对房地产、债券市场和跨境资本流动等领域潜在风险,及时采取宏观审慎政策措施,防范系统性风险。二是建立完善的金融风险监测预警体系。三是考虑引进一些更加“市场化”的政策工具。
统一地方金融监管的标准与政策,明确地方金融监管的权责匹配,加强中央与地方、地方各级之间的监管协调。第一,加强国家层面立法。建议《金融稳定法》在明确金融监管中央事权的基础上,以立法形式规定地方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事项、责任、执法权力的法律依据。第二,制定统一的经营规则和监管规则。应尽快明确区域性股权市场、辖区内投资公司、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所等机构的经营和监管规则,建议由证监会统一制定。第三,压实地方政府责任,明确将发展职能从地方金融监管中分离出来。
动态调整监管标准与内容,支持负责任的金融创新,利用数字技术为监管赋能;同时,大幅增加包括编制、经费与技术方面的监管资源的投入,提升监管能力。
央行、监管与财政应共同构建国家金融安全网,更多依靠市场方式取代政府的隐性担保,防范与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完整的国家金融安全网应该包括:第一,微观审慎与行为监管确保个体层面的稳定与公平。第二,宏观审慎管理缓解甚至避免系统性风险的积累。第三,央行发挥最终贷款人的功能、确保市场流动性的充裕。第四,市场化的机制。第五,央行与财政相互配合。比如,如果地方债务状况恶化、银行不良率上升甚至资本外流压力上升,不应由央行独立支撑。可考虑用财政资金设立“金融风险处置基金”,在出现可能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的资本金短缺时维持局面。
在机构监管模式中应重视功能监管对提升监管效能的作用;借鉴“双峰”监管模式的经验,加强审慎监管与行为监管。金融监管模式多种多样,也各有利弊。但报告研究表明,实行“双峰模式”国家的金融体系更加稳健。长期来看,完善审慎监管,加强行为监管,审慎监管和行为监管适当分设的监管架构,可作为中国金融监管构建的改革方向。
(文章来源:国际金融报)